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0866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振贤,职员。
被告:王恩东,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恩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