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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合肥乐堂动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5民初12805号
案件名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合肥乐堂动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肥乐堂动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2805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兵,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霞,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兵,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霞,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乐堂动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71号科茂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E。

法定代表人:范效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欢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乐堂动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6362.5元,余款人民币633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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