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388号原告:盐城市美环减振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人民北路236-1号。
法定代表人:曹洪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翀明机械厂,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九曲居委会一组。
法定代表人:洪志冈,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来,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市美环减振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翀明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盐城市美环减振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盐城市美环减振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美环减振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盐城市美环减振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