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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永年县河北铺固北紧固件门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57号
案件名称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永年县河北铺固北紧固件门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永年县河北铺固北紧固件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石狮路富达创业园03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秀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炫,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年县河北铺固北紧固件门市。

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河北铺新商城西1—9号。

经营者:丁朝刚。

上诉人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剪式锚固公司)因与上诉人永年县河北铺固北紧固件门市(以下简称固北门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4月27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剪式锚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炫,上诉人固北门市的经营者丁朝刚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剪式锚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剪式锚固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固北门市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确定本案赔偿金额40000元显然不公正。

(一)专利号为ZL201210269582.4,名称为“剪式膨胀螺栓”的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系提供一种可适用于空心砖或多孔轻质砖墙体上,实现安全牢固固定的剪式膨胀螺栓。

(二)涉案专利创新高度强和市场价值大:已荣获多项荣誉证书,并已广泛运用于日常生产生活,特别是建筑安装等行业。

(三)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为100万元(根据剪式锚固公司提供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及银行流水可以证实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已经支付完毕)。

原审判决未参考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确定赔偿金额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

(四)固北门市系涉案专利生产制造商,其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获利数额巨大,侵权范围广,造成恶劣影响。

固北门市在平台认可规格为10*200涉案产品库存数量为499928个,按照每一个3-4元价格,库存侵权产品价值远远超过剪式锚固公司诉求金额。

固北门市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原审法院对其合法来源未予以认定,即间接证实固北门市实为涉案侵权产品生产制造商。

原审法院在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下直接认定固北门市仅为销售者,销售侵权产品数量较少、盈利低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五)被诉侵权产品的材料为普通碳钢,产品粗制滥造,严重侵害了广大用户的人身安全和公共利益。

(六)经剪式锚固公司核实,固北门市经营地系涉案侵权产品造假集散地,固北门市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将侵权产品销往全国,给剪式锚固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固北门市辩称:固北门市网站上宣传的库存数都是随意填写的,网站介绍的生产、制造资料也是为了进行宣传随意填写的,固北门市不是经营厂家,是经销批发商,被诉侵权产品是邯郸市曲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鸿公司)推销的,曲鸿公司宣称其产品是专利产品。

固北门市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剪式锚固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剪式锚固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固北门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合法。

固北门市通过曲鸿公司的员工上门推销的方式分别三次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途径采购,并支付合理对价,且采购数量极少。

(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审查固北门市提交的追加曲鸿公司为原审被告的申请。

原判决程序违法。

剪式锚固公司辩称:对固北门市合法来源不予认可,固北门市提交的合法来源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与其交易的产品能够对应,不能证明合法来源。

即使固北门市是销售者,没有参与实际侵权产品的生产,但也未提供涉案产品交易的合同及发票,不能证实合法来源,另剪式膨胀螺栓与传统螺栓有很大差别,对方作为专业生产销售五金的企业,其在长期对涉案产品交易的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对被诉侵权产品公开销售宣传,对侵权行为处于放任状态,并非善意,不能构成合法来源抗辩,请求驳回固北门市的上诉。

剪式锚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

剪式锚固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固北门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专利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

2.判令固北门市赔偿剪式锚固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及剪式锚固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1000元;

3.判令固北门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剪式锚固公司经营高新技术产品、锚固技术研发、紧固件、锚杆、通用零部件、金属工具、矿山机械生产等,法定代表人裴春光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2013年4月8日,裴春光与剪式锚固公司签订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约定将涉案专利中国范围内独占许可授予剪式锚固公司。

专利权人就剪式膨胀螺栓于2012年8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3月6日颁发专利号为ZL201220376229.1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于2014年8月13日颁发专利号为ZL201210269582.4的发明专利证书,该发明专利目前仍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

该发明提供一种可适用于空心砖或多孔轻质砖墙体上,实现安全牢固固定的剪式膨胀螺栓。

经查,固北门市在阿里巴巴店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专利产品,数量十分惊人。

2019年6月4日,剪式锚固公司代理人前往秦淮公证处,对在阿里巴巴店铺“永年县河北铺固北紧固件门市”购买剪式膨胀螺栓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固北门市未经专利权人及剪式锚固公司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其行为已构成对剪式锚固公司享有的专利独占许可权的侵犯,并导致专利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大幅下降,给剪式锚固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剪式锚固公司明确表示其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要求范围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11、12,在进行完技术比对陈述后,最终确定其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要求范围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11。

固北门市原审辩称:(一)固北门市仅销售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未实施生产制造行为。

固北门市的经营范围为紧固件销售,不涉及紧固件产品的生产制造,也没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阿里巴巴店铺为网销平台,而不是生产制造平台,剪式锚固公司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

(二)固北门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合法。

固北门市在阿里巴巴店铺销售及许诺销售的剪式膨胀螺栓,是从曲鸿公司购买,固北门市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曲鸿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鸿儒支付了相应货款,进货来源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固北门市所售产品来源合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固北门市主观善意,固北门市进货的曲鸿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紧固件销售,固北门市对其所售产品系侵权产品不知情。

固北门市在收到原审法院邮寄的诉状后,电话联系了曲鸿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鸿儒向他询问相关侵权事实,也可证实固北门市对于所售被诉侵权产品为侵权产品是不明知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固北门市已经支付了所售产品的合理对价。

剪式锚固公司请求原审法院判令固北门市停止销售、销毁库存的行为于法无据,剪式锚固公司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请求驳回剪式锚固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剪式锚固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28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锚固技术研发;

紧固件、锚杆、通用零部件、金属工具、矿山机械生产;

科技型教学设备及软件的设计、研发、生产;

金属材料、装饰材料、建筑材料批发、零售;

锚固工程设计、施工。

固北门市系个体工商户,于2013年3月29日注册,经营范围:紧固件销售。

裴志胜、裴春光、王秀秀共同发明的“剪式膨胀螺栓”,于2012年8月1日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8月13日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10269582.4,专利权人为裴春光。

剪式锚固公司在本案中据以起诉的权利依据为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3、11。

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剪式膨胀螺栓,包括带有膨胀件的固定件和推动件,推动件与固定件配合并可沿固定件的轴线同轴向移动,其特征在于:膨胀件与固定件的顶端部铰接,该膨胀件的下端部具有一朝向推动件的斜面,推动件顶端部可与膨胀件下端部的斜面接触,并沿膨胀件下端部的斜面推动膨胀件,使膨胀件向推动件的外侧撑开。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剪式膨胀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件为一个带耳螺母支座,该带耳螺母支座具有两个相对设置的支撑板,支撑板上部设置铰接孔;

所述膨胀件为两个膨胀杆或两个膨胀板,该两个膨胀杆或两个膨胀板合并嵌装在带耳螺母支座的两个支撑板之间,并与支撑板铰接;

所述推动件为一个与带耳螺母支座匹配的螺栓或带帽螺杆,所述螺栓或带帽螺杆的顶端部与两个膨胀杆或两个膨胀板的下端部接触,旋转螺栓或带帽螺杆可使其沿膨胀杆或膨胀板下端部的斜面直接推动两个膨胀杆或两个膨胀板分别向外侧撑开。

11.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剪式膨胀螺栓,其特征在于:所述与带耳螺母支座匹配的螺栓或带帽螺杆的底端为方头、三角头、内六角头,或设置内六角法兰面、外六角或外六角法兰面、内外六角或内外六角法兰面、一字或十字槽,或附加设置吊杆、牙条、挂钩、吊环、或活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8月4日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涉案发明专利的法律状态为专利权有效;

第9年度年费已缴纳,无变更信息。

2013年4月8日,涉案专利权人裴春光(许可方)与剪式锚固公司(被许可方)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该合同约定的实用新型专利号为ZL201220376229.1,名称为“剪式膨胀螺栓”;

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时间为自合同生效起10年,在此期间被许可方可在全球范围内使用该专利技术以及使用、销售(备考出口)依照该专利技术直接获得的产品;

使用费为1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被许可方支付首期款40万元(已支付),剩余款项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的专利权时,由被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以被许可方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014年10月10日,上述合同双方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对原许可合同中的专利由实用新型变更为发明,专利号由ZL201220376229.1变更为ZL201210269582.4,其他合同条款不变,以原合同为准。

2013年3月13日、18日,剪式锚固公司分别向裴志胜转款20万元,摘要记载为“往来”。

剪式锚固公司未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其向裴志胜所转上述款项系《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专利使用费。

2019年6月4日,剪式锚固公司委托代理人乔雅婷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以下简称秦淮公证处)申请对在阿里巴巴店铺“永年县河北铺固北紧固件门市”购买剪式锚栓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秦淮公证处予以受理。

在公证员李含、公证员助理张雯面前,乔雅婷于当日操作该公证处电脑,于电脑桌面上新建两个WORD文档,文件名分别为“2019-6-4-公证记录2-剪式公司”“2019-6-4-公证贴图2-剪式公司”,用来记录保全过程使用截屏键PRINTSCREEN截屏,并粘贴在名称为“2019-6-4-公证贴图2-剪式公司”的WORD文档上;

双击桌面“360安全浏览器”图标,出现新页面,在该页面工具栏中找到“Internet选项”,点击“Internet选项”出现“Internet属性”窗口,点击该页面中的“删除”按钮,并选择出现的所有选项,点击该步骤页面中的“删除”;

关闭“Internet属性”窗口,在360浏览器的搜索栏内输入“阿里巴巴”,点击回车键,出现新页面,点击“阿里巴巴1688.com官网”,出现新页面,该页面搜索栏内输入“剪式万能锚栓”点击回车键,出现新页面;

上述页面选择搜索结果为“永年县河北铺固北...诚7年”,点击出现新页面,下拉详细信息,点击“旺铺档案”,出现新页面;

回到上述页面下拉详细信息,点击左侧“立即洽谈丁**经理”,键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出现新页面;

阿里旺旺登录后,与中文站会员名为“gubejgj”的客服洽谈购买经过,点击购买链接,选择8*110(10支),填写收货信息“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五老村街道东白菜园110号店张雯收手机号139××××****”,确定订单信息,点击“提交订单”,进入付款页面,用支付宝确认付款;

上述步骤完成后,回到搜索结果为“永年县河北铺固北...诚7年”点击出现新页面;

将光标放置在“永年县河北铺固北紧固件门市”,弹出窗口新页面,点击标题栏首页,下拉至联系方式;

关闭网页,关闭浏览器,保存打印电脑桌面上名称为“2019-6-4-公证贴图2-剪式公司”文档,现场获取打印件共计39页。

2019年6月6日下午,李含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五老村街道东白菜园110号收到物流包裹一件(寄件人丁朝钢电话189××××7272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公证人员使用自用手机对包裹外观及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接着李含封存所购物品并在外包装上粘贴加盖该公证处印章的封条,公证人员再次使用自用手机对封存后的包裹进行了拍照,随后将封存后的包裹交由乔雅婷带回保管。

在该公证处,李含打印上述现场拍摄的照片,取得照片打印件5页(见附件2)。

秦淮公证处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2019)宁秦证经内字第1889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事实,并证明乔雅婷的上述行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截图打印件共39页,为现场操作过程结束后打印所得文件,与实际情况相符;

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系公证人员现场所拍照片打印件,与实际情况相符。

2019年6月17日,秦淮公证处向剪式锚固公司出具收据,上面记载的收入项目名称为“公证收费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费用”,金额为1000元。

该收据印有“本缴款书付款期限为10天(节假日顺延),过期无效”字样。

剪式锚固公司未提供其实际支付该公证费的付款凭证。

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剪式锚固公司提交了其证据7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

该被诉侵权产品由秦淮公证处的纸质购物袋封装,封口处粘贴有秦淮公证处的封条,封条上的日期为2019年6月6日,封条上加盖有秦淮公证处公章,封条的两侧边由透明胶带覆盖粘贴。

经当庭查验,该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的封装物、公证处的封条及覆盖粘贴的透明胶带均完好无损。

当庭打开公证处封装的纸质购物袋,里面装有一包带有快递包装纸盒的被诉侵权产品膨胀螺栓,一共9个;

快递包装盒上粘贴有韵达邮单,邮单条形码为3718740066003;

收件人为张雯,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五老村街道东白菜园110号店;

寄件人丁朝钢,电话189××××7272,地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河北铺。

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11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比对,双方均进行了比对陈述。

剪式锚固公司比对称:对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11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11是符合的,构成专利侵权。

固北门市比对称:两者的材质不一样,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中底端的内六角法兰面不一样,对其他的内容没有意见。

原审法院经比对确认:剪式锚固公司提供的证据7中的9件被诉侵权产品均为完全相同的剪式膨胀螺栓。

该9件剪式膨胀螺栓均设有膨胀件、固定件和推动件,推动件与固定件配合并可沿固定件的轴线同轴向移动,膨胀件与固定件的顶端部铰接。

其固定件为一个带耳螺母支座,该支座具有两个相对设置的支撑板,支撑板上部设置铰接孔。

其推动件为一个螺栓,该螺栓与带耳螺母支座相匹配,其底端为方头,其顶端部与两个膨胀板的下端部接触。

旋转该螺栓可使其沿膨胀板下端部的斜面直接推动膨胀板分别向外侧撑开。

其膨胀件为两个膨胀板,该两个膨胀板合并嵌装在带耳螺母支座的两个支撑板之间,并与支撑板铰接。

膨胀件的下端部具有朝向推动件的斜面,推动件顶端部可与膨胀件下端部的斜面接触,并沿膨胀件下端部的斜面推动膨胀件,使膨胀件向推动件的外侧撑开。

固北门市许诺销售、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上述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11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中所述的螺栓底端为方头、三角头、内六角头,或设置内六角法兰面、外六角或外六角法兰面、内外六角或内外六角法兰面、一字或十字槽,保护该部位可能具备的多款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的螺栓底端为方头,固北门市比对所称其销售的膨胀螺栓底端与内六角法兰面不同,不能否定其方头与涉案专利的该技术特征相同。

此外,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未对膨胀螺栓产品的材质进行限定,材质不同不会导致产品的技术特征不相同或者不等同。

原审法院认为:(一)专利权人依法取得“剪式膨胀螺栓”发明专利权,剪式锚固公司依法取得该专利的被许可权以及依法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其相应合法权益均应当受法律保护。

(二)固北门市许诺销售、销售膨胀螺栓的行为,侵害了“剪式膨胀螺栓”发明专利权及剪式锚固公司对该专利权享有的独占被许可权。

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固北门市在阿里巴巴网店许诺销售并销售了被诉侵权膨胀螺栓。

经当庭比对,该被诉侵权膨胀螺栓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11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固北门市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膨胀螺栓,系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实施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或者剪式锚固公司授权许可,对涉案专利权和剪式锚固公司对该专利权享有的独占被许可权构成侵害。

剪式锚固公司主张判令固北门市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膨胀螺栓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开支,符合法律规定,除赔偿数额需酌情确定外,原审法院均予以支持。

剪式锚固公司诉称固北门市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并据此主张判令固北门市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固北门市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拥有库存侵权产品、生产模具及设备,其该两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固北门市辩称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合法,但其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且证据内容不能证明与其许诺销售、销售的被诉侵权膨胀螺栓具有关联性,原审法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本案中,剪式锚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固北门市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剪式锚固公司与专利权人约定的专利使用费为100万元,许可时间为10年,剪式锚固公司可在全球范围内使用涉案专利技术以及使用、销售(备考出口)依照该专利技术直接获得的产品。

剪式锚固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仅证明固北门市实施了许诺销售和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能证明固北门市实施了制造、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

因此,本案不适合参照剪式锚固公司与专利权人约定的专利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

基于上述分析,原审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需要考虑的因素,一是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为发明专利权;

二是剪式锚固公司系涉案发明专利的被许可人,其被许可权包括使用涉案专利技术、使用涉案专利产品、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固北门市的行为仅为其中之一,即销售侵权产品;

三是固北门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仅为销售紧固件,经营规模较小,其销售侵权膨胀螺栓的价格较低;

四是固北门市因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而进行销售,其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相对较轻。

综合考量上述各相关因素,确定本案固北门市赔偿剪式锚固公司的数额为40000元,包括剪式锚固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原审法院判决:一、固北门市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剪式膨胀螺栓”发明专利权的膨胀螺栓产品;

二、固北门市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剪式锚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三、驳回剪式锚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固北门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1810元,剪式锚固公司负担11000元,固北门市负担810元。

本院二审期间,固北门市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1份证据:曲鸿公司出具的销售货物证明,用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

剪式锚固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于该份证据形式上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其内容属于证人证言,本案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对内容真实性有异议。

该份证据不能证实有合法来源,即使该份证据是真实的,其中提到的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并不能一一对应。

固北门市没有提供销售发票,不能证实合法来源,固北门市也没有核对相关专利,对侵权行为处于放任状态,并非善意,不能构成合法来源抗辩。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该份证据形式上真实性可以认定,但该份证据中所涉产品不能确认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无法证明固北门市所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

对于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固北门市在本案中是否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二)原审判赔数额是否不当。

(一)固北门市在本案中是否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剪式锚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固北门市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然而剪式锚固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供固北门市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证据,其仅凭固北门市在网站上的宣传信息无法证明固北门市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

固北门市在本案中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销售合同和发票等证据,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也未标注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其二审期间提交的曲鸿公司出具的销售货物证明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足以证明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来源,故对于固北门市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未追加曲鸿公司为本案原审被告亦并无不当。

(二)原审判赔数额是否不当剪式锚固公司上诉主张本案赔偿金额过低,但根据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剪式锚固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无法证明固北门市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剪式锚固公司尽管提供了《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但固北门市仅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因此,本案不适合参照剪式锚固公司与专利权人约定的专利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

原审法院综合涉案专利类型、固北门市系个体工商户,被诉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酌情确定的本案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剪式锚固公司、固北门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400元,永年县河北铺固北紧固件门市负担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 磊审 判 员  周 平审 判 员  何 隽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晓琳书 记 员  王 怡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57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魏磊审判员:周平、何隽法官助理:王晓琳书记员:王怡裁判日期2021年5月18日涉案专利“剪式膨胀螺栓”发明专利(ZL201210269582.4)关键词发明专利;

专利侵权;

合法来源;

赔偿数额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年县河北铺固北紧固件门市。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一、被告永年县河北铺固北紧固件门市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剪式膨胀螺栓”发明专利权的膨胀螺栓产品;

二、被告永年县河北铺固北紧固件门市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剪式锚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法律问题合法来源和赔偿数额的认定裁判观点固北门市在本案中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但其未能提供相应的销售合同和发票等证据,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也未标注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和商标,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根据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剪式锚固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也无法证明固北门市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剪式锚固公司尽管提供了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但固北门市仅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因此,本案不适合参照剪式锚固公司与专利权人约定的专利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

原审法院综合涉案专利类型、固北门市系个体工商户,被诉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酌情确定的本案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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