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0528号 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1期2栋13楼1301。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俊华,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君,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