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705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创富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1-1号楼东盛名都广场913-5室。
法定代表人:袁浩文。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创富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创富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