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645号原告:吴某,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满意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裕巷村锡港路。
法定代表人:臧传满。
原告吴某与被告无锡市满意铜业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吴华于2017年9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吴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