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148号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出版大厦2号楼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唐先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天傲,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茶叶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侯某。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与被告某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