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119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超市,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经营者:王某。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超市侵害商标权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