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83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廊坊市瑞得思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城小区1-13-15、16号门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瑞得思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