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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深圳市丰滢世纪服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5民初1482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深圳市丰滢世纪服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深圳市丰滢世纪服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马连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482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丰滢世纪服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海大道新保辉大厦15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G。

法定代表人:何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良,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连凤,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诉被告深圳市丰滢世纪服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马连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丰滢世纪服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马连凤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丰滢世纪服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马连凤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2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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