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148号原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717304190。
法定代表人张立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2635143U。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69207184。
法定代表人杨伟。
原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鑫苑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商丘市鑫苑置业有限公司1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商丘市鑫苑置业有限公司1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