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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东兴、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1民初963号
案件名称代东兴、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代东兴,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963号原告:代东兴,男,1972年12月24日,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东赵村。

经营者:周秋爱,该厂厂长。

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西段段家堡。

经营者:马京海,该厂厂长。

被告: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成。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代东兴与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代东兴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代东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代东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代东兴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代东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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