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963号原告:代东兴,男,1972年12月24日,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东赵村。
经营者:周秋爱,该厂厂长。
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西段段家堡。
经营者:马京海,该厂厂长。
被告: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成。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代东兴与被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代东兴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代东兴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代东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代东兴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代东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