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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廷付与临沂批发城锦岚食品批发部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556号
案件名称郑廷付与临沂批发城锦岚食品批发部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廷付,临沂批发城锦岚食品批发部,临沂市万惠糖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556号原告:郑廷付,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涛,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奎,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批发城锦岚食品批发部,经营者赵华,经营地址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九路临沂批发城华丰副食城E区392号。

被告:临沂市万惠糖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

法定代表人:洪宗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廷付与被告临沂批发城锦岚食品批发部、临沂市万惠糖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廷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郑廷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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