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560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磊,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冉,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百尺河镇利群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百尺河镇百尺河村农村合作银行对面。
经营者:殷炳山,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代理人:鞠国华,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百尺河镇利群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