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80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家佳副食店,经营场所武汉市汉阳区龙江庭A版块5-1商铺。
经营者:陈正国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家佳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