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25636号原告:卡托股份有限公司(TheCato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北卡罗来纳州。
授权代表:克里斯汀·J·赖施,副总裁、总顾问、助理秘书长。
原告:义乌市富佳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周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莉,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永江,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周杰富,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卡托股份有限公司(TheCatoCorporation)、义乌市富佳饰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永江、周杰富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卡托股份有限公司(TheCatoCorporation)、义乌市富佳饰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托股份有限公司(TheCatoCorporation)、义乌市富佳饰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卡托股份有限公司(TheCatoCorporation)、义乌市富佳饰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民珍审 判 员 沈晓峰人民陪审员 裘秋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