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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云胜与佛山市南海金永恒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6097号
案件名称芦云胜与佛山市南海金永恒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芦云胜,佛山市南海金永恒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6097号原告:芦云胜。

委托代理人:刘镕诚,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金永恒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峰云。

被告: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佳培。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云胜诉被告佛山市南海金永恒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恒头盔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芦云胜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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