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693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县百龙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吕树军。
被告:上海福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海辉。
被告:虞城县广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吴荣全。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平阴县百龙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福利达食品有限公司、虞城县广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福利达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福利达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