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372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湾沚冬和眼镜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经营者程冬和,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告:程鲁刚,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县湾沚冬和眼镜店、程鲁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调查相关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管国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