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菏泽佳和商贸有限公司、菏泽佳和商贸有限公司八一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7民初181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菏泽佳和商贸有限公司、菏泽佳和商贸有限公司八一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菏泽佳和商贸有限公司,菏泽佳和商贸有限公司八一路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181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07974223M。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佳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西路时代奥城1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CADH83。

法定代表人:胡钦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菏泽佳和商贸有限公司八一路分店,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北城八一街与解放大街交叉口。

负责人:马元新。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佳和商贸有限公司、菏泽佳和商贸有限公司八一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