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初263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涵潇。
被告: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韩琦。
被告: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康泰药店,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
主要负责人:孙俊如。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永吉县医药药材公司康泰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