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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冯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民初1228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冯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冯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12282号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四巷17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H。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

委托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艳,女,汉族,1983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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