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53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年,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世平钢材供应处,住所地山东省��南市。
经营者:李世平。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世平钢材供应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