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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与郓城县宋江故里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7民初127号
案件名称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与郓城县宋江故里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郓城县宋江故里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127号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57号3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耿智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锋,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冠杰,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宋江故里加油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水堡东街乡政府南300米,经营者薛良省。

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郓城县宋江故里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郓城县宋江故里加油站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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