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初222号原告:济南路龙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南沙佳苑23号。
法定代表人:陈甲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言,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牙克石市。
该公司员工。
被告:邯郸市邱县特种油门市,住所地:邯郸市邱县。
法定代表人:焦洪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路龙润滑油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邱县特种油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济南路龙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路龙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路龙润滑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25元,减半收取计4462.5元,由济南路龙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