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95号原告:周瑶,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剑飞,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明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
法定代表人:陈伟华。
原告周瑶与被告中山市明炜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329952.8、名称“LED球泡(火箭泡)”】纠纷一案,原告周瑶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瑶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8.6元,减半收取计1164.3元,由原告周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