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983号
案件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983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涵潇,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宇,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建洲,河南汉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澳福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2017年10月11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