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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岳西县世纪风麻将桌经营部、余昌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1民初364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岳西县世纪风麻将桌经营部、余昌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岳西县世纪风麻将桌经营部,余昌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36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世纪风麻将桌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滨河大道25号。

经营者:刘正,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余昌益,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西县世纪风麻将桌经营部、余昌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为412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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