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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韶山市沛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3民初11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韶山市沛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沛沛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初11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山市沛沛商行,经营地址湖南省韶山市杨林乡瓦坪村联坪村民组*号。

经营者:刘佩伶,女,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山市沛沛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2017年9月22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马 兰代理审判员  何 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梦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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