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986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瑞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芳、李扬,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大和永安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庆海,经理。
被告:江苏欧泰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青。
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大和永安服装有限公司、江苏欧泰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与涉案专利相关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理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