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初13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浩,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跃飞,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刘浩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为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童海燕审判员 于 琇审判员 朱晨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 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