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80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扬荣、陈娟娟,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尚干亿家利便利店,经营场所闽侯县尚干镇红新村祥谦西路**号。
经营者:池青青。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尚干亿家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