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153号原告:王承孝,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礼军,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佳熙塑料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经营者:张慧,女,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
原告王承孝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佳熙塑料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4××××.6、名称“中空门配饰件(后现代31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2017年10月13日,王承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承孝申请对佛山市南海区佳熙塑料五金经营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承孝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王承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