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初298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鹏,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玲慧,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顺昌县朝阳建材五金仓储物流批发部,经营场所福建省顺昌县城南路156号。
经营者:肖朝阳。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顺昌县朝阳建材五金仓储物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顺昌县伟民装饰材料商行主体信息不详,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