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73民初754号原告: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31号楼11层A1108室。
法定代表人:桑传标,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梦,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员工,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
原告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英创嘉友事务所)诉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光伏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英创嘉友事务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桑传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梦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汉能光伏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英创嘉友事务所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汉能光伏公司清偿专利代理费、官费欠款共计81560元;
2.请求法院判令汉能光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5月,针对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协议签订时名称为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及汉能控股集团旗下其他子公司,英创嘉友事务所与其签订了《专利业务合作协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英创嘉友事务所陆续收到了汉能光伏公司有关专利各项事宜的委托,并且根据汉能光伏公司要求及合同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与义务,提供专利代理服务。
根据汉能光伏公司与英创嘉友事务所签订的《专利业务合作协议》中规定“英创嘉友事务所按照月度进行请款,请款所用单据包括: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由汉能光伏公司选定)、汉能光伏公司指定英创嘉友事务所向专利局缴费开具相关联抬头的官费收据、盖章的请款单、受理通知书等官方证明文件或相关账单,其中官方证明文件或者相关账单经汉能光伏公司同意,可先提供电子版,原件下发后再及时提供给汉能光伏公司;
上述材料按照顺序整理完毕后按照请款流程递送至汉能光伏公司;
汉能光伏公司支付代理费的前提是英创嘉友事务所已实际完成该阶段的代理任务,英创嘉友事务所需向汉能光伏公司提供完成该阶段任务的凭证,如:官方通知、专利局官方收据、海外账单、英创嘉友事务所完成任务说明(需加盖原告公章)。
汉能光伏公司应在收到英创嘉友事务所递送的请款文件并审核无误后,在30天内凭借英创嘉友事务所开具的对应代理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官方出具的官费收据以及海外账单支付相应的费用。
”2019年6月26日英创嘉友事务所员工张美希通过邮件主题“为申请主体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付款事宜”表示,“敬启者:您好!
申请主体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需要,由汉能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代北光技(即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汉能光伏公司))支付贵司相关款项。
如贵方同意通知书事宜,请贵司配合将附件通知落款修改为贵司名称并加盖公章后回传电子件后,我司将安排给贵司付款,纸质原件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12号楼。
为不耽误贵方付款请尽快回传盖章电子件。
谢谢!
以上事宜是否同意均请明日中午12点前回复我。
谢谢!
”。
英创嘉友事务所财务管理部员工于2019年6月27日上午10时34分回复同意由汉能装备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代汉能光伏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回传并邮寄了相关文件。
自2018年8月起英创嘉友事务所根据合同规定按照月度在每月初进行请款,并按照汉能光伏公司要求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每笔请款的款项均经过汉能光伏公司审核,确认无误后向汉能光伏公司邮寄了相应的文件。
自2018年8月份起至2019年6月份止,英创嘉友事务所共向汉能光伏公司开出正式账单10份,账单金额合计95285元,其中包含英创嘉友事务所代汉能光伏公司垫付各项官费10735元,英创嘉友事务所代理费84550元。
截至目前,英创嘉友事务所只收到汉能光伏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3725元,其中包含英创嘉友事务所代汉能光伏公司垫付各项官费3025元,英创嘉友事务所代理费10700元。
尚有汉能光伏公司应支付但未付款金额合计81560元,其中包含英创嘉友事务所代汉能光伏公司垫付各项官费7710元,英创嘉友事务所代理费73850元。
自2018年8月份起英创嘉友事务所根据合同要求第一次进行请款事宜至2019年6月份最后一次进行请款事宜止,汉能光伏公司无一次按照合同要求在30日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
并且,需经过英创嘉友事务所多次催款,汉能光伏公司才能够就小部分的欠款履行付款义务。
针对汉能光伏公司应付但未付账单款项,英创嘉友事务所分别于2019年6月、7月、8月、9月,通过邮件及电话等多种形式密切联系汉能光伏公司具体负责人进行催款事宜,但是截至目前仍未收到相关款项。
2019年9月10日汉能光伏公司员工穆晶晶通过邮件“邮件主题为有关汉能集团及各相关公司欠款事宜”表示“已与汉能集团财务进行沟通,一旦有消息第一时间告知,感谢一直以来的信任和理解”,但截至目前,英创嘉友事务所仍未收到相关欠款支付或支付意向的邮件。
故诉至法院。
被告汉能光伏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协议内容2018年5月,原告英创嘉友事务所(乙方)与被告汉能光伏公司(甲方)签署《专利业务合作协议》。
该合作协议加盖两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分别有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到期后如双方均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
(一)乙方的服务范围。
双方约定:乙方的服务内容为根据甲方委托,协助甲方处理甲方和其关联公司的专利及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2.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专利申请、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补正程序、审查员电话会晤、专利授权阶段的领取《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的提醒和缴纳工作、著录项目变更等相关工作。
3.接受甲方委托,办理相关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和答辩、专利申请复审请求和答辩……等相关事宜。
……10.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服务收费标准,见本协议附件。
(二)费用与支付。
双方约定:1.本次专利代理服务项目单件专利代理服务费用及付款单位信息根据协议附件,由乙方向甲方收取,乙方应尽可能将所涉及的每项专利的费用列出明细……。
2.为确保及时缴纳各项官费,乙方负责代缴甲方委托专利的所有官方费用,该代缴费用不产生利息或滞纳金……;
3.乙方按照月度进行请款,请款所用单据包括:代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由甲方选定)、甲方指定乙方向专利局缴费开具相关联抬头的官费收据、盖章的请款单、受理通知书等官方证明文件或相关账单,其中官方证明文件或相关账单经甲方同意,可先提供电子版,原件下发后再及时提供给甲方;
……甲方支付代理费的前提是乙方已实际完成该阶段的代理任务,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完成该阶段任务的凭证,如官方通知、专利局官方收据、乙方完成任务说明(需加盖乙方公章)。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递送的请款文件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0天内凭乙方开具的对应代理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官方出具的官费收据以及海外账单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费用与支付)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催告,如不能如期支付相关费用并不能提供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接受后期新的代理业务。
(四)收费标准。
在协议附件一中予以详细列表,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及实质审查请求4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500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000元;
代缴年费150元;
办理登记簿副本150元……。
二、协议履行情况协议签署后,汉能光伏公司自2018年6月15至2019年3月20日陆续向英创嘉友事务所委托代理事项,英创嘉友事务所根据委托书提供专利立案申请、代缴官方费用等共计79件专利代理业务。
庭审中,英创嘉友事务所自认对方将44件代理事项费用13725元已经给付完毕,汉能光伏公司尚欠付35件代理费用共计81560元,其中代缴官方费用7710元,专利申请等费用73850元。
对此,英创嘉友事务所提交了相应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回执、手续合格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专利受理通知书、费用减缴审批通知书、收费收据等证据,经审核,相关手续完毕,票据齐全,数额与英创嘉友事务所所主张的数额一致。
三、催款情况根据协议约定,英创嘉友事务所自2018年9月起分9次对上月代理费用进行请款。
英创嘉友事务所提交的其与汉能光伏公司电子邮件往来显示: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英创嘉友事务所员工陈旭按照月度向汉能集团张美希、邵娜、杨洁等员工进行请款,并发送相关请款单及缴费凭证。
2019年3月22日,英创嘉友事务所与汉能光伏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显示,英创嘉友事务所已拒绝继续进行代理,并要求对方支付欠付款项,附件发送了截至2019年3月22日欠款情况。
2019年6月至9月,英创嘉友事务所多次向汉能光伏公司发送催款电子邮件。
同年9月6日,汉能光伏公司回复邮件称:“我们正在跟财务积极的沟通,一旦有消息第一时间与您沟通”。
另查,2019年1月23日,北京汉能光伏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专利业务合作协议》、专利申请文件、发票、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英创嘉友事务所与被告汉能光伏公司所签订的专利业务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在案证据,从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能够认定英创嘉友事务所向汉能光伏公司提供了专利代理服务,汉能光伏公司应当依照约定支付服务费。
英创嘉友事务所在委托事项完成后,依照约定以邮件方式按照月度对已完成委托事项进行请款,并在邮件中附随请款所用单据,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官费收据、盖章的请款单、受理通知书等官方证明文件或相关账单的电子版,汉能光伏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付款,构成违约,且在英创嘉友事务所多次催告后仍不履行欠妥。
现英创嘉友事务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双方发生委托代理往来业务期间共计完成专利业务79件,其中44件的费用13725元已经给付完毕,汉能光伏公司尚欠付35件代理费用共计81560元,其中代缴官方费用7710元,专利申请等费用73850元,英创嘉友事务所主张上述费用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支付官方费用7710元;
二、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支付代理费73850元;
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9元,由被告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