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952号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大院自编A33号利远汽配城五层E007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县其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路下金村。
法定代表人:李善钗。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台县其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称其需补充证据材料,另行处理本案,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广州雪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