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378号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总金润置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津围公路东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涛,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住总金润置业(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迺莉代理审判员 苗 佳人民陪审员 王志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