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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与庆云县诚信加油城、刘建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4民初167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与庆云县诚信加油城、刘建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庆云县诚信加油城,刘建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167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南路53号。

负责人:李朝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云县诚信加油城,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原205国道杨习武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建文,经理。

被告:刘建文,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庆云县诚信加油城、刘建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庆云县诚信加油城、刘建文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德州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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