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7299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欣永旺烟酒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万象新天***号楼-B。
经营人:刘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德欣永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