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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辉与黄骅天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59号之一
案件名称曹建辉与黄骅天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建辉,黄骅天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9号之一原告:曹建辉,男,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天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模具城三期C2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曹建辉为与被告黄骅天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黄骅天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浙01民初59号民事裁定,依法中止本案审理。

2017年10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第33391号审查决定。

本案恢复审理后,原告曹建辉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四项诉讼请求中“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5万元”变更为:“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曹建辉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建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建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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