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562号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新桥高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安锡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建,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拓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明通数码城1A147。
法定代表人:龚臣。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拓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