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29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渝中区民族路斌源文化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市场新重庆31区7层7033、7052号。
经营者:聂光华,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渝中区民族路斌源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