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076号原告:浙江炬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温州市瓯海瞿溪南片新工业区25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翁岳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伟,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佳隆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陈村村陈村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吴刚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炬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佳隆鞋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浙江炬达机械有限公司以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炬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4580元,由原告浙江炬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