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432号原告:高晶晶,女,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杰鸿,女,汉族,1985年8月28日出生,住广西省南宁市南江区平西路**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晶晶与被告陈杰鸿、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晶晶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高晶晶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高晶晶于2017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
原告高晶晶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