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509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负责人:卿尚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本强,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恒日灯具厂,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卢国贵。
本院在受理原告孔玮与被告绵竹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德阳市恒日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计73.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