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初2848号原告:深圳市赛诗电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社区长兴科技园20栋5层502。
法定代表人:耿香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中,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世第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长咀工业园创新苑B座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志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德,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赛诗电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诗公司)与被告湖北世第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第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赛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中,被告世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赛诗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原告第136057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在其官网及艾维电影网、慧聪网、马克波罗网、商国互联网等其他各大商业网站的产品介绍及宣传推广中使用“全景声”字样;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原告成立于2013年1月5日,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专业音频类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3年11月25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汉字“全景声”商标,于2015年3月7日获得授权公告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期限至2025年3月6日,核定使用的种类为第9类,商品及服务项目包括:DVD播放机、半导体收音机、电唱机、麦克风、头戴式耳机、音响连接器、扬声器音箱、扩音器、放映设备、照相机(摄影)、投影银幕等,类似群为0908、0909,注册商标后,原告除了在淘宝网开设旗舰店销售“全景声”品牌的家庭影院等音响设备产品外,还投入巨资制作宣传广告并持续在“中国制造交易网”、“环球商情网”、“世界工厂网”、“赶集网”、“慧聪网”、“马可波罗网”等20多家网站对“全景声”品牌产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广告推广和网络宣传,在音响相关设备及影院音响制造领域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而被告是一家生产影院特效音响座椅和影院音响系统建设为主的公司,其在官网中对部分与音响效果有关的产品和系统介绍中均使用“全景声座椅”,进行宣传推广销售,且售价高昂。
原告认为,原告拥有“全景声”的商标专用权,并一直生产销售“全景声”商标核准范围内的商品,被告为快速推广宣传其产品,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宣传介绍中使用“全景声”商标,误导消费者和客户对其产品品牌和来源的认识,不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采用这种假冒他人商标进行推广销售的办法已经售出大量产品,获利极丰,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世第公司在庭审中答辩称:1、被告仅生产座椅;
2、被告未在商业网站进行宣传,是网站自身为增加点击率宣传的;
3、被告生产的座椅不存在售价高昂;
4、被告生产的商品与原告指控的商标范围不相关,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
5、全景声是一个通用名称,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世第公司对赛诗公司提交的“杜比全景声”商标的注册信息真实性有异议,经审查与核实,“杜比全景声”文字商标由杜比实验室特许公司注册,并于2017年2月21日进行了注册公告,赛诗公司提交的“杜比全景声”商标的注册信息内容真实,且证据内容与本案有关,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7日,赛诗公司注册第13605710号“全景声”文字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扬声器音箱、电唱机、扩音器、麦克风、音响连接器、头戴式耳机、DVD播放机、半导体收音机、照相机(摄影)、投影银幕、放映设备,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3月6日。
赛诗公司生产的产品包括有“全景声”品牌的音箱、家庭影院音箱套装等。
2017年5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接受赛诗公司的申请进行公证证据保全。
赛诗公司的代理人段志中在公证处公证员胡某、公证员助理林莉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连接有互联网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1、点击桌面上的360浏览器程序进入互联网,点击浏览器“工具”中的“清除上网痕迹”;
在地址栏输入“××”,进入该网页,点击页面上的搜索框上的“公司”,在搜索框内输入“湖北世第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后,截屏,打印截屏文档;
点击“搜索”,点击“湖北世第影视科技有限公司”的链接,截屏,打印截屏文档;
分别点击页面上“4D全景声震撼影院设备”、“全景声4D影院设备”两个链接,分别截屏,打印截屏文档。
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屏打印所得打印件共8页。
2、点击桌面上的360浏览器程序进入互联网,点击浏览器“工具”中的“清除上网痕迹”;
在地址栏输入“××”,进入该网页,在页面搜索框内输入“湖北世第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后,截屏,打印截屏文件;
点击“搜索”按钮,在新页面中截屏,打印截屏文档。
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截屏打印所得打印件共6页。
2017年5月25日,深圳市深圳公证处为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分别出具(2017)深证字第76986号、第76987号公证书,并将公证过程中的截图打印件分别作为公证书附件。
经当庭质证:1、上述(2017)深证字第76986号公证书附录的截屏打印件中第4页和第5页显示了网址为××的网页内容,即名称为“湖北世第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在慧聪网(××)中的相关页面设置有名称为“4D全景声震撼影院设备”、“全景声4D影院设备”两个链接,进入上述两个链接,显示有“4D全景声震撼影院设备:标准价¥9999、供应总量:不限、发货期限:面议”、“全景声4D影院设备:标准价¥9999、供应总量:不限、发货期限:面议”等相关内容。
2、上述(2017)深证字第76987号公证书附录的截屏打印件中第4页和第5页显示了网址为××的网页内容,即名称为“湖北世第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在我帮网(××)中的相关页面显示了世第公司的企业介绍相关内容。
3、《艾维电影网刊》杂志(2016年12月刊)第90页广告页显示:广告页中部印有“4D电动气囊座椅全景声座椅”、“全新震撼体验”两排广告主文,页面底部印制了“湖北世第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公司电话、地址等信息。
赛诗公司为证明其维权支出向本院提交了公证费3750元、律师费20000元的发票。
另查明,《艾维电影网刊》(2016年8月刊)刊登的“近60年影院设备供应历史的沉淀新一代影院标配——杜比全景声整体解决方案集成商”广告中提及该供应商提供杜比全景声厅设计、装修、设备供应、安装调试、融资租赁一站式服务,主要代理产品包括杜比全景声DolbyAtmos。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世第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全景声”文字是否侵犯赛诗公司“全景声”文字商标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本院作如下评判:本案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赛诗公司注册取得了涉案第13605710号“全景声”文字商标,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赛诗公司提交了慧聪网(××)的网页内容以及《艾维电影网刊》杂志的广告页面,指控世第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全景声”文字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赛诗公司的商标侵权主张是否成立。
因赛诗公司的侵权主张指向的是世第公司在产品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涉案“全景声”文字商标,因此世第公司使用“全景声”文字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是首先需要判断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诉慧聪网中的相关网页中出现有“4D全景声震撼影院设备”、“全景声4D影院设备”两个链接,被诉《艾维电影网刊》杂志内页广告有“4D电动气囊座椅全景声座椅、全新震撼体验”两排广告主文。
上述“全景声”文字的使用方式为“全景声”加“震撼”加“影院设备”;
“全景声”加“4D”加“影院设备”;
“全景声”加“座椅”。
结合全景声文字的字面含义和被诉全景声文字的具体使用方式看,全景声本身具有对声音效果描述的意义,当全景声结合影院设备和座椅组合使用时,“全景声”关于声音效果和环境的描述功能是明显的。
被诉“全景声影院设备”、“全景声座椅”中的全景声文字不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功能,也未作为商品商标使用。
其次,从赛诗公司的侵权主张看,赛诗公司庭审中主张世第公司在类似商品的宣传广告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全景声文字构成商标侵权,其举证也仅指向宣传广告而不是针对具体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此可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之一是导致混淆。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赛诗公司在核定商品第9类如扬声器音箱、电唱机、扩音器、麦克风等商品申请注册了涉案商标,并在生产的音箱、家庭影院音箱套装等产品中用,美国杜比实验室特许公司还在音响产品上使用其注册的“杜比使全景声”商标。
被诉“全景声”字样一方面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另一方面从原告对涉案商标的举证看,考虑涉案商标宣传和使用的强度、市场份额、公众通过该商标认知商品的程度等因素原告证据还不足以证明被诉全景声文字会让相关公众产生产品来源的混淆或者与全景声音箱产品有一定的联系的误认。
综上,赛诗公司指控世第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全景声”文字商标、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赛诗公司本案中还主张世第公司在宣传中使用“全景声”文字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世第公司的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中被诉网页以及被诉杂志广告中虽使用了“全景声”文字,但相关网页和广告中均清楚标注了世第公司的企业名称。
而赛诗公司对世第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张除被诉内容本身外再无举证,对何处存在虚假宣传也无具体明确。
赛诗公司关于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赛诗电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深圳市赛诗电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上诉时应该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
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缴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