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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武汉久久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620号
案件名称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武汉久久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武汉久久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620号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四层4003室。

法定代表人:刘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久久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6号武汉创意天地三、四期5号办公楼游戏产业基地9层1-4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民剑,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久久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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