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195号原告:厦门玛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运营中心4#1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顺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克震、许珊珊,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野,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陈秀丽,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原告厦门玛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野、陈秀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在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后,原告迟迟未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交公告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厦门玛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