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民初9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王瑜,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原大商新玛特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新华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大商新玛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已与被告开原大商新玛特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